关于普陀区2019年者假期间中小学转学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2019年暑假期间本区中小学转学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转学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由本市其他区县迁移到本区,可申请跨区转学(学籍由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2)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在本区内跨街道(镇)迁移(非同一街道(镇)内、非相邻街道(镇)之间)可申请本区内转学;
(3)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可申请跨省转学(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4)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各查询确认,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购房或租房证明材料登记地址相同,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5)学生本人为外省市户籍,其父母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需符合条件,见转学申请材料)。
(6)小学升五年级、初中升九年级不予转学。
2、高中阶段
(1)学生本人为本区常住户口,在外省市参加中考并录取普通高中,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2)学生父母一方持在有效期内的原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需在“21世纪人才网”上能够查验,且持证人姓名后有红色的“√”),且学生在外省市参加中考并录取普通高中。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购房或租房证明材料登记地址相同,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3)学生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积分需在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系统 查询确认。居住证登记住所在本区,居住证登记住所地址须与购房或租房证明材料登记地址相同,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转入本区学校;
(4)学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可申请学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学校转入本区学校;
(5)学生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海外证,可申请转入本区学校。
(6)升高三年级不予转学。
(7)本市范围内高中之间不予转学。
二、转学受理
1、小学生转学由各小学、一贯制学校直接受理。
2、外省市、本市外区初中学生申请转入本区的,由家长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申请。
3、本区内转学的初中学生,由转出学校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统一将申请材料交区教育局审核。
4、高中学生转学,由学生及家长自行联系本区内普通高中,学校同意接收后,由接收学校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统一将申请材料交区教育局审核。
1、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学生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转学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
(2)最近一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册”或“成绩报告单”;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学生监护人页和学生本人页);
(4)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的,还需提供:
①《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正规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登记地址相同;
(5)父母一方本市户口(再婚家庭)的,还需提供:
①孩子抚养权判决书(抚养权必须是再婚夫妻一方的);
②户口簿无法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
③学生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学生本人的上海市投靠类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转入八年级的学生,上述两证均须于2018年8月30日前办出)。
2、高中阶段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复印家庭住址页和学生本人页);
(2)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转学信息表”,“信息表”上应提供学生“全国学籍号”,若学生暂无全国学籍号的,必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无“全国学籍号”书面证明;
(3)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4)高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初中升学考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成绩及每门科目的满分标准(需当地中招办或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6)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的,还需提供:
①《上海市居住证》及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正规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登记地址相同;
(7)持原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还需提供:
①《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购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产证登记地址相同;
③《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地址为本区租赁房屋的,提供正规的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居住证登记地址须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登记地址相同。
四、时间安排
1、2019年6月26日(周三)至28日(周五)期间,各小学将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统一交基教科审核。
2、2019年6月30日(周日)前,各中学将申请本区内转学学生的申请材料交区教育考试中心202室。
3、2019年7月19日(周五)前,各高中将符合转学条件,同意接收转入学生的申请材料交区教育考试中心202室。
4、2019年7月15日(周一)至7月19日(周五)
2019年8月22日(周四)至8月23日(周五)
上述日期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受理外省市、外区转入本区申请。
受理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中山北路3489弄24号)。
5、2019年8月29日(周四),各初中、高中到区教育考试中心领取经核准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
6、2019年8月30日(周五),经基教科核准同意的转入学生到接收学校报到。
五、其他要求
1、各学校要按上述时间安排做好2019年暑假期间转学工作,逾期不再受理转学申请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2、除外省市、外区县转入本区初中的申请由家长到区教育考试中心申请办理外,区教育考试中心不受理家长个人提交的转学申请。
3、各学校递交的转学申请材料必须齐全,材料不全的不予审核。
4、民办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回公办学校就读。
5、各学校不得拒绝本地段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不得拒绝教育局统筹协调入学学生转学。
6、各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基教科审核同意的学生转学,所有中小学生转学必须经基教科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学籍管理平台上发起转学异学。对学校擅自接收的转学学生,区教育局基教科和区教育考试中心将不予核准其学籍。
7、所有转入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必须提供准确来源信息以及“全国学籍号”,转入学校核查无误后由学校在学籍平台里进行操作,待学生电子学籍信息调档成功后生成本市学籍。若学生在原就读学校确实暂无“全国学籍号”的,须由原就读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无“全国学籍号”证明。
8、学校为转出学生开具“转学信息表”,须使用由学籍管理平台导出的“转学信息表”,不再使用手工填写的“转学申请表”、“转学联系单”和“转学证明”。“转学信息表”由转出学校开具后加盖学校教导处印章即可,无需到区教育局基教科盖学籍管理章。若转入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转出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校可到基教科盖章。
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中转入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本市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原就读学校 省(市、自治区) 市(县)
年级 中考成绩 ( 满分)
申请转入现由:
本人承诺在上海市就读高中并毕业之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事宜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
学生签章: 家长签章:
(可另附页,证明材料请附后) 年 月 日
区县教育局意见: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
普陀区中学生转入申请表
登记号:
学生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原学籍所在学校 原就读年级
原户口地址 邮政编码
全国学籍号
现户口地址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转学原因(在括号内打“√” ):
1、全家跨区户口迁移 ( )
2、外区县回户口所在地 ( )
3、外省市返沪 ( )
4、市政动迁 ( )
5、居住证满120分 ( )
6、父母一方本市户口 ( )
7、其他( )请说明情况:
转学申请材料:
初中: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转学申请表
3、学生成长记录册(成绩册)
4、市政动迁需动迁办出具的证明
高中: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原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转学申请表
3、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4、高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初中升学考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成绩及
每门科目的满分标准(需当地中招办或
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6、持居住证人员子女需提供在本区固定住所证明
教育局审批意见:
转入 学校 年级就读。
审批人(签章):
20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