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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教计通(2015)11号关于做好2015年春季初中、小学营养改善工作和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
延河中学 2015.03.13 ?次阅读

普教计通(2015)11号
关于做好2015年春季初中、小学营养改善工作和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

所属有关初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有关“帮困助学”文件的要求,请各校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改善工作和学前教育资助的工作。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办学校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持助学券)的学生与本市户籍农村家庭(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为农业户口)学生可以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免午餐费初中792元/学期(8元*22天*4.5个月),小学742.5元/学期(7.5元*22天*4.5个月)。
本市户籍农村家庭学生需向学校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含特殊困难家庭学生)需向学校提供帮困助学券原件。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以及汇总表(一式三份)在4月3日前交教育局计财科王莉(1615室)。相关政策请仔细阅读《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普教计[2012]38号)。
对于学生为本市非农业户口,父母一方为本市或外省市农业户口的情况,如果父母一方的户口本显示为家庭户口的,需要当地派出所开证明,证明为农村户口,才能享受政策。
请各学校仔细填写后附的《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汇总表》。
2. 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持助学券)的学生另可免“课外教育活动费”100元/学期,如学期结束“课外教育活动费”有结余,可以与餐费结余合并购买营养食品发放相关学生。
3.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餐费如果高于统一标准(中学8元/餐、小学7.5元/餐),导致学期结束教育局补贴金额不足的,请学校自行从相关经费弥补缺口。
4.在2014学年第一学期的营养改善计划申报过程中,有部分学校未来得及申报,部分符合条件的学生未能得到补助。请上述学校将该部分学生的信息写一份书面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确实符合条件的学生,计财科将补拨上学期的补助费用,由学校组织对已向学生收取的部分进行退款,余款用于购买营养品向学生发放。

二、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一免一补”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旧执行“一免一补”政策。有助学券的学生可免“课外教育活动费”100元/学期、午餐费初中792元/学期(8元*22天*4.5个月),小学742.50元/学期(7.5元*22天*4.5个月),请各校及时收齐助学券并进行汇总,填好汇总表,按班级、学生名单、助学券编号和金额造册,盖好学校公章(一式二份,一份留校,一份交教育局计财科),在4月3日前连同助学券一起交教育局计财科王莉(1615室)。
三、学前教育资助
1、填好《上海市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资助申请表》,盖好社会救助管理所公章、父母工作单位公章、幼儿园班主任签字、幼儿园审批公章。
2、提供户口、父母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3、交由社会救助管理所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
4、在4月3日准备书面一式三份,一份留校,二份交教育局计财科,同时通过“OA”网上报《上海市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电子稿发计财科汇总和审核。
5、计财科将每个幼儿按990元/学期(10元*22天*4.5个月)下拨餐费补助;按4.5个月*保育教育费标准(例如:一级园保育教育费补贴为4.5*225=1012.5元)下拨保育教育费补助。
请幼儿园按每个受补助幼儿分别核算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学期结束后补助资金如有结余请购买营养食品发放相关幼儿,不用再退还给计财科。
相关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幼儿个人,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幼儿园公用经费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与教育局计财科王莉联系,电话:52564588—7600。

附件1: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汇总表
附件2:上海市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资助申请汇总表

普陀区教育局计财科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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