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暑假期间办理转学手续的公告
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小学校教学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为有利于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学生的正常学习,学生转学一般应在新学年(特殊情况可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
一、转学对象
1、全家户籍由外省市或外区县迁来本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
3、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的初、高中学生
4、因市政动迁等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初中学生
5、父母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6、小学生转学由家长直接到学生户籍所在地对口学校联系。
7、升毕业年级的学生(即小学五年级、初三年级、高三年级学生)不予转学。
8、学生休学或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9、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不予转学。
二、转学所需材料
1、初中转学
(1)学生全家户口簿及复印件;
(2)父(母)子(女)的“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和在普陀区居住的证明及复印件;
(3)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单”;
(4)学生成长记录册(成绩报告单);
(5)如属动迁原因转学的,需动迁组开具的动迁证明及复印件;
(6)父母一方本市户口的学生,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学生抚养权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高中转学
(1)学生全家户口簿及复印件;
(2)原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单”;
(3)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
(4)高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由原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中招办出具的学生中考成绩证明(需注明每门学科的成绩和每门学科的满分标准);
(6)持人才引进居住证人员子女需提供父(母)子(女)的人才引进居住证和在普陀区居住的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7)本区接收学校开具同意转入学籍的证明。
三、转学程序
1、本区内初中之间转学和转往外区县、外省市学生的转学手续由学生原就读学校收齐申请材料后,统一与区教育局办理。
2、外区县、外省市转到本区学校
(1)初中转学
①学生监护人持转学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填写“普陀区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②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根据相对就近原则和学校实际学额情况安排接收学校,并以信函方式将转学报到通知寄给转学申请学生或家长。
③学生到校报到后,到教导处领回盖有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学校教导处印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调档手续。
(2)高中转学
①学生及监护人持转学申请材料,自行到本区高中联系转学事宜。
②学校审核学生的转学条件,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在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可进行相关课程的考试,考试达到学校要求的,可予以接收。学生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接收学校在规定时间统一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③区教育行政部门复审学生的转学条件,审批同意后,学校将盖有区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及学校教导处章的转学联系单交还转学学生,并通知学生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学调档手续。
3、外省市转入我区的学生,因教材差异,需经转入学校测试后确定就读年级。
4、转往外省市学校学生的转学证明、学籍卡及外省市转学审批表等证明材料需区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学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原就读学校,由学校于规定时间统一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5、除外区县外省市申请转入本区初中的学生外,其余学生转学申请手续统一由学校与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接受学生和家长个人的转学申请。
6、为使本区转学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请各学生及家长予以积极配合。
四、时间和地点
1、办理时间:
(1)本区内转学及本区转到外区县、外省市受理时间:
2011年6月24日,各初中、高中将申请转出本校的转学申请材料交区教育基教科
2011年6月29日,各初中、高中领回转往外省市外区县学生转学申请材料
(2)外区县、外省市学生转到本区受理时间:
2011年8月15日—19日(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办理地点:
普陀区教育考试中心103室 地址:中山北路3489弄24号
普陀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