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延河中学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条例(试行)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完善学校教学监控体系,预防各类教育教学事故的发生并使已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教学事故系指因学校工作人员违规或失误造成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进程等不良后果,甚至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件。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一是存在不良后果和影响;二是工作人员违规,或虽未违规,但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可预见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发生的。
第二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的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考试、学生活动、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等方面。
发生教育教学事故均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根据教育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认定可分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和重大教育教学事故。严重影响全校教育教学秩序和进程或导致学生严重伤残后果的事故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其余为一般教育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学校各职能处室在本处室职责范围内负责认定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对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执行事宜。重大教育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由校长室负责。
第五条 成立由学校工会、行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教育教学事故的复核和仲裁。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另定。
第六条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的程序如下:
1、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主管职能处室根据具体情节进行认定或初步认定,并填写《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登记表》,对一般教育教学事故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分别送达相关责任人和校长办公室;对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校长室决定和批准后再分别送达相关责任人和校长办公室。
2、认定和处理意见送达相关责任人后,三天之内允许相关责任人向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申述;在无异议的情况下,由校长办公室执行处理意见。
3、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接到申诉30天内完成复核或仲裁工作,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由校长办公室执行。
第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仲裁复核委员会的认定和处理意见是校内最后意见,除依法进行诉讼和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外,有关各方均应服从。
第八条 处理教育教学事故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属个人主要责任的不得以单位或部门集体代替。
第九条 教育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不同,给予事故责任人如下处理:
1、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并向责任人发行政告之书,扣除事故责任人10%的工作量津贴,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重大教育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并向责任人发行政告之书,扣除事故责任人30% 工作量津贴,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二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
3、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还可依照相关法规给予事故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调离本岗位。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附件1:教育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教育教学
1、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或不道德、淫秽的内容。
2、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
3、未经教导处批准,擅自停、调课或无故缺课.
4、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上课期间擅自脱岗。
5、对教学组织工作不负责,以致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事故。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使用侮辱性语言;粗暴对待来访家长。
7、因教育方式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教学管理
1、未将教学安排及时通知任课教师或学生,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
2、在执行教学计划时,遗漏规定的教学内容;漏排某门课程或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及时到位。
3、没有按时提出订购教材计划或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教学。
4、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购买教辅材料或兜售辅导材料。
5、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期间,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资料(造成后果的)。
6、关于全校性的教学调度通知,未能及时下发或内容不当,造成学校教学秩序混乱。
考试管理
1、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擅自请人代监考,无故缺席
2、监考教师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3、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
4、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5、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
6、阅卷出现误判或计总分出现误差未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登分统计不及时或存在误差以致延误考后的相关工作;遗失考后试卷或学生成绩,导致学生无成绩。
教学保障
1、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卫生部门及责任人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2、闭路电视、多媒体设备、广播设备等电教设施因检修、维护保养不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或会议活动等
3、教学楼上、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各部门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5、各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的
6、上课时间已到,相关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机房或电教设备的门,致使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7、已经报修的照明设备、门窗、桌椅、黑板或其他教学设备和学生生活设备,因主观原因未及时修好,影响正常教学和学生生活。
上海市延河中学
2008年7月1日
附件2 延河中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填表人: 年 月 日
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姓名
教育教学事故判定的主要事实依据
(填写不下可附页)
教育教学事故判定的文件依据
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校长室认定意见
校长(签名) 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