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