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宜川新村幼儿园章程
(2015年2月27日经第十届第四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上海市普陀区宜川新村幼儿园 英文表述为:Shanghai Putuo District Yichuan New estate Kindergarten;现为一园二部的办园模式。园所地址分别为:
上海市普陀区宜川新村幼儿园(延长部) 延长西路35号 邮编:200065
上海市普陀区宜川新村幼儿园(华阴部) 宜川五村18号 邮编:200065
本园网址:http://ycxcyey.age06.com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隶属于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管理。
本园为全日制上海市一级幼儿园(于2011年被评为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面向普陀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根据普陀区教育局规定实施。
第二章 办园理念与校园文化
第五条 办园理念: 超越自我,突出个性、多元发展
理念诠释:
超越自我:指尊重客观规律,以人为本,承认差异,力求突破自我求卓越,形成融合、创新的园所文化,使师生在人生的每个阶段获得成就感与幸福感。
突出个性:指凸显幼儿生物科技教育特色,教师拥有可持续发展的教育理念和生态文明素养,幼儿具备善于发现,乐于探索的能力,不断促进教师专业特长形成和幼儿能力特长发展。
多元发展:指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开发幼儿潜能,促进个性发展;放大教师特长,形成多姿多彩的教育风格,使师幼在成功中得到快乐与自信,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最终使办园质量得到全面提高。
第六条 幼儿园发展目标:立足人本,文化建园,发展个性,成为幼儿喜爱,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具有幼儿生物科技教育特色的国际生态学校、上海市一级幼儿园。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一)幼儿培养目标:培养健康活泼、文明乐群、勇敢自信、好奇探究、亲近自然、关爱生命、身心和谐发展的儿童。
(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造就师德高尚、理念先进、素质精良、善于合作、结构合理的学习型、反思型、研究型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园所文化:融合、创新
园风:厚德、至善、务实、笃行
教风:严谨、博学、善导、合作
学风:从礼、乐群、专注、机敏
愿景:努力把幼儿人生的启蒙写好、写活、写端正。
第九条 幼儿园园标:以宜川新村幼儿园的园花——红花酢浆草的三片花瓣为主体形象,娇嫩的花瓣寓意着孩子们在温暖、开放、人性的环境中自由的成长,植物叶片的形象同时也凸显幼儿园以体验生态、探究自然为特色的幼儿生物科技教育课程。三片花瓣色彩明快丰富,正如孩子们绚丽多彩的幸福童年,而以随意涂鸦的线条加以表现出来,更契合了孩子稚拙却快乐的笔触。标志形象同时也有三个指印的含义,寓意着社会、家庭、幼儿园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以爱的指印承诺,共同承担起幼儿健康成长的责任。
幼儿园园旗: 以白色为底色,象征着孩子们洁白无暇的心灵。旗面上是宜川新村幼儿园园标代表色,将园标作不规则的分解,灵动的展现在洁白的旗面上,寓意着孩子们拥有一个快乐、多彩的幸福童年。
第十条 课程设置
本园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依据和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
第十一条 本园按照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在全体教工会议上通过,并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内主持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幼儿园,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副园长、园长助理协助园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组织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本园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团支部等组织作用。
第十五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内设管理机构
(一)本园设置保教、科研、人事、后勤、保健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第十八条 本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务人员、保育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成立园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由工会负责、家长、社区居委会领导参与的园务公开监督小组。做到园重大事项公开、重大决策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专管员(小组),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努力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园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 按照规定招收适龄幼儿。
(三) 组织实施幼儿在园活动。
(四) 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 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具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完善育儿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 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 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 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 依法接受幼儿家长、政府、社会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医务保健人员、财务人员、资产管理员、网络信息(档案)管理员、采购员、事务人员、保育员、营养员、保安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发展水平;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本园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本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 享受平等的学习和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 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 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 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 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务必做到:
(一) 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 尊重人格。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 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信息。
(四) 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园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进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一) 根据幼儿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 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 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保证幼儿每天两小时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四) 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幼儿园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 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计划,在幼儿入园时应当查检其预防接种证,督促监护人及时补种。
(七) 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八) 建立卫生安全制度,预防伤害事故发生。
(九) 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幼儿及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 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 构建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 健全幼儿园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幼儿园安全工作水平。
(三)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周边安全。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 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本园按照幼儿年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规章制度。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九条 本园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幼儿园、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育人教育体系,不断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十条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通过搭建各种沟通平台,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第四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
(一) 本园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二) 对幼儿园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特别是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发挥家长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交流。
(三)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园根据普陀区教育局规定为本区0-3岁常住儿童和家长提供免费、高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本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及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园依靠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文明。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
本园为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由区财政拨款。
第四十六条 本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幼儿园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四十七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园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园投资举办者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园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本园相关固定资产、易消耗品的报废、停用按照举办单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1/3以上教职工提出,经园务会议审议,由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普陀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园园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