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学校财产采购、保管、领用制度
一、物资的采购
1、凡是用学校资金购买的物品,事先要得到校长或总务主任批准,并在学校财产管理员处填写《申购单》,经校长或总务主任签名同意后方可采购,总务主任有权签200元以内的采购单,200元以上须校长签名。涉及10000元以上的采购须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方可采购。
2、《申购单》填写应正确详细,一联交学校财产管理员存档并作验收凭据,另一联交学校采购员作采购凭据,由学校采购员保存。
3、物品采购后必须先交学校财产管理员验收,财产管理员根据物品的种类按规定登记、造册、编号。
4、学生专业材料采购,由该项目负责人员或指导教师填写《学生操作材料》请购单,经教导主任或总务主任签名同意作采购凭据,进行采购。学生专业材料采购后,必须先交学生专业材料管理员验收、登记。
5、采购的物资(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数量要求,大金额物资的采购须货比三家。
二、财产的保管:
1、学校财产采用集中保管与分级保管制,并由学校财产管理员总负责。各组(室)领用的物品由各组(室)负责人或专人(使用人)保管。班级财产由班主任负责,可指定学生班级财产管理员保管。
2、学校财产管理员负责对学校财产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编号,建立学校财产档案。
3、凡是上级发给、调拨、奖励给学校或各组(室)的物品,以及集体、个人赠送给学校的礼品,都得交学校财产管理员登记、造册、编号后作为校产,然后办理领物手续,方能使用。
4、对学校财产,领用部门或领用人均有责任保养,学校财产管理员每学期结束前(或不定期)对物资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5、电视机、录音机、扩音机、照像机、音响设备、电脑设备、打印机、复印机等价值较高、较精密易损的设备、仪器。各组室班级都应由专人负责、保养,经常检查防止失窃或损坏。
6、学校资产设备,若有损坏,应及时修理。如因年久无法使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报损、报废手续,原物应交回
三、物资的领用:
1、学校各类财产统一由总务处管理,全校师生应配合总务处管好、用好学校财产。领用物品既要保证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的需要,又要贯彻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精神,要多少,领多少,物尽其用,避免积压浪费。
2、领用物品的范围应是教育教学及工作上所必须的,经同意后方可领取,如不属领用范围的或未经同意的,学校财产管理员可予以拒绝。
3、物资领用的方法及手续:
(1)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如圆珠笔、备课纸等小额少量物品),根据实际需要,可直接向学校财产管理员领取。各组室的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由组(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向学校财产管理员领取。
(2)领用的物品,按规定方法办理手续。其中低耐品、固定资产除了在领用时签字外,要及时记入部门登记帐或个人登记帐,遇有变动,需及时更改或注销,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班级内宣传布置的物品,原则上应由各班级自己负责。全校统一活动所需的物品,由教导处与总务处联系后,妥善解决。
(4)因工作所必需的劳防用品,应根据工作性质经审核同意后,定期定量由本人领(借)用。
(5)领用的物品,如有自然损坏,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能修复再用的应修复使用。不能修复使用的,应以原物调换。
(6)领用物品应按“必需、节约,先教学、后公务”的原则,经同意后方可领取。凡是领用学校物品,必须按规定逐一登记。使用完毕或工作调动(消耗品除外),应及时销帐。
4、物资借用的方法及手续:
(1)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物品,需经总务部门同意,须办理借用物品手续,填写借条,方可借物。
(2)学校物资原则上不得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须经校长或总务主任批准,办理借用物品手续。大件或贵重物品需凭借据开具出门证方能离校。
(3)各种物品应严格执行借、还手续,借用或收回均应当场查验。借据由学校财产管理员保管,借物归还时退还借据。
四、物资的赔偿:
1、学校物资属国家财产,每个人有爱护好、保管好、使用好各种财产的义务。
2、学校物资(消耗物品除外)在使用中损坏,如属自然损坏的,可不予赔偿。如属违反操作损坏的,按照具体情况酌情赔偿。
3、因管理不严而造成物资的失窃、损坏,应追究责任并予以赔偿。
4、属个人负责保管使用的物资或设备,造成损坏的,按第四条第2款处理;遗失的,按第四条第3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