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四季艺术幼儿园章程
(2015年9月17日经第一届第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上海市普陀区四季艺术幼儿园 英文表述为:Shanghai four seasons art kindergarten 现为一总部一分部的办园模式。园所地址分别为:总部—上海市普陀区香樟路429号;延川部—上海市普陀区延川路243弄51号 邮编:200333 网址:http://3101071050.age06.com/310107/31689/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隶属于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管理。
本园为全日制上海市一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园面向普陀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根据普陀区教育局规定实施。
第二章 办园理念与校园文化
第五条 办园理念:花开四季 芳香各异
理念诠释:四季凸显的是幼儿园对个体差异及每一个人个体发展的关注与重视,并希望通过艺术的平台植养人文气韵,为每一个成长中的个体搭建表现自我的舞台,促进其身心健康、快乐、全面地发展。我们用爱等待每一朵花(个体)在不同的季节中盛开,虽然花的花期不同,有的长一些,有的短一些,但我们相信每朵花都会有自己独特的芳香与美丽。
第六条 幼儿园发展目标
四季幼以“艺术的土壤、最美的自己”为办园目标,力求质量立园、特色强园、科研兴园,使四季艺术幼儿园办成在区内有认同度,以艺术见长的上海市一级园。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一)幼儿培养目标:健康、自信、乐学、友善
健康:身心健康,个性活泼开朗,表现大方,情绪愉快。
自信:能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敢于表现、乐于表现、善于表现,并能进行自我评价,有自信心。
乐学:好奇好问,有探索的兴趣及良好的学习习惯。
友善:有文明生活的经验,愿意与人交往,学会商量合作与互助。
(二)师资队伍建设目标:努力打造德才兼备、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自主和谐的学习型团队。
第八条 校园文化
幼儿园着眼于教师的快乐工作和幼儿的健康成长,用“相敬相融,相携相长”的文化方式引领前行,形成“在成事中成人”的团队文化,将“分享@快乐”作为工作宗旨,构建群体正能量,成就“四季梦”。
第九条 幼儿园园标
1、以四叶草的形象代表四季,象征健康与幸福。
2、图像以四种不同的色彩表现春、夏、秋、冬,带来无限想象空间,充满艺术气息。
3、四片花瓣由小渐大,凸显孩子在四季的轮回中渐渐成长。
园标彩图:
园歌:
园花:向日葵—代表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向着阳光、健康、自信!
园树:石榴树—喻意四季花们甜蜜地簇拥在一起,团结友善,硕果累累。
第十条 课程设置
本园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依据和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课程和选择性课程。
第十一条 本园按照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在教职工大会上通过,并建立、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幼儿园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对内主持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幼儿园,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幼儿园。副园长、园长助理协助园长分管幼儿园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组织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本园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团支部等组织作用。
第十五条 本园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园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内设管理机构
(一)本园设置保教、科研、人事、后勤、保健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二)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第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应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召集并主持园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园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保育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第二十条 本园建立健全园内权益救济制度,努力保障幼儿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园内幼儿家长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园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不断完善受理幼儿家长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调解制度:建立园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幼儿园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建立园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幼儿家长、教职工、幼儿园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本园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成立园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由工会负责、家长、社区居委会领导参与的园务公开监督小组。做到园重大事项公开、重大决策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规定招收适龄幼儿;
(三)组织实施幼儿在园活动;
(四)依法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管理、使用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具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幼儿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不断完善育儿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三)维护幼儿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家长或监护人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按照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政府、社会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财会人员、事务人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本园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六章 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并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家长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本园保育教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的合法权益,幼儿园及教职工务必做到:
(一)平等相待。在保育教育中平等对待幼儿,关注幼儿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二)尊重人格。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尊重隐私。保护幼儿个人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幼儿个人信息。
(四)不得没收、占用幼儿财物。
第七章 卫生保健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园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一)本园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营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园内严禁吸烟。
(二)本园遵循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幼儿生活一日常规,培养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 本园根据“普陀区教育配送中心”营养师推荐菜谱合理编制营养平衡的每周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严格执行饮用水制度,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四)本园根据各年龄段幼儿特点,制订与幼儿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培养幼儿基本运动技能和体锻习惯,增进幼儿身心健康。
(五)本园建立健康检查制度,规范管理幼儿健康档案,遵循《手册》要求,定期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六)本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疾病预防制度、传染病预防管理制度,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普陀区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根据《手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严格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防范校园安全事故发生。
(二)本园禁止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并鼓励幼儿家庭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七条 本园按照幼儿年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幼儿园规章制度。
第八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通过搭建各种沟通平台,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第四十条 家长委员会
(一)本园按照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园级二级家长委员会。
(二)本园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本园根据普陀区教育局规定为本区0-3岁常住儿童和家长提供免费、高质量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本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及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园依靠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公安派出所,共同开展幼儿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文明。
第九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50万元。
本园为财政预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由区财政拨款。
第四十五条 本园财务活动在园长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园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幼儿园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园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园投资举办者和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园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本园相关固定资产、易消耗品的报废、停用按照举办单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幼儿园1/3以上教职工提出,经园务会议审议,由教职工大会通过,报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普陀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园园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