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学院附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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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普陀区教育系统2007学年收费工作的通知
区教育学院附属学校 校长室 2008.04.14 ?次阅读

 

普陀区教育系统各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7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现将经过整理汇总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览表》(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对招收外国学生的学校(幼儿园),请在新学期收费工作之前,办理好相关的收费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对公办学校招收的随班就读外国学生,请在8月24日前,填写《普陀区公办学校〈幼儿园〉接受外国学生收费申请表》(见附件2),经教育部门盖章后,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
    2、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独立制定教育计划,主要招收直接从境外来沪就读的外国学生的学校,在8月20日前按规定程序上报申请材料。应具备的材料如下:
⑴学校提出收费的申请;
⑵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⑶市教委同意招收外国学生的批文;
⑷提供相关的成本材料,收费标准的依据;
    ⑸提供为外国学生独立制定的教育计划、教育规模、生源情况等:
⑹学校的年度会计报表;
⑺其他相关的合同与协议等。
    3、华侨子女、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户籍学生;持有《上海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高中教育的,收费标准等同于本市户籍学生。
    4、港澳台地区中小学生就读本市公办中小学的,按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收费政策执行。
    5、收费标准以人民币为单位,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调整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请于8月29日前,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公开招生政策,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择校生因故退、转学的,择校费不再退还。
三、代办性收费项目
1、各学校代办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必须填写《普陀区2007学年度代办项目备案表》(见附件3),并于8月27日前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基教科,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物价部门备案方可设立;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得作为代办性项目进行收费。
各学校必须做好学生(家长)自愿选择手续,应保存学生(家长)签名自愿选择的单据一年以上;并在学期结束后对所收的代办性项目及收费清单进行汇总,报区教育局计财科备案。代办性收费项目实行“开学前一次性收取,学期结束多退少不补”原则。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德育教育、观摩爱国主义教育影片而产生的门票、电影费等费用应在学校的公用经费中支出,不再向学生收取。
3、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订阅报刊杂志等。严禁收取教育教辅材料费、学具费、体检防疫等代办性收费,以及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
    4、代办服务中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让利等返回的,必须如实入帐并按实与学生结算。
四、以下情况在2006年“普价管(2006)6号”已发文明确,但仍有部分单位未能按要求执行,现予以重申,请在8月29日前,补办相关手续。
    1、幼儿园设立分园的,应到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副本,实行亮证收费。
2、自行制作学生校服的学校,须经区物价局核准价格后方可收费。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收费公示的管理,落实由专人负责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区物价局、区教育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收费公示实行统一格式(见附件4),请你们根据本校的收费内容,进行收费公示。
2、一贯制、完中等学校因收费项目较多,可使用两块公示牌。
3、公示牌所标的举报电话统一为:区物价局:62648152,区教育局:52564588--7563。
4、收费公示牌应置放在学校醒目位置,选择固定场地,进行长期公示。
    六、学生伙食费以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进行收费,具体要求见2006年的《关于规范普陀区供应学生专用商品价格行为的规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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