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学校工作透明度,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江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
1、校长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2、副校长具体承担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
3、办公室主任对所负责公开的事项负责,并对公开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有直接责任。
4、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时限、范围进行审核以及实施督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5、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履行拟订方案、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收集意见、反馈信息、宣传报道等职责,同时履行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职责,并对信息公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1、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2、办公室应当明确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做好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检查和不予公开信息的审查工作。
3、办公室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办公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4、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5、办公室在公开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1)填报初审。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的信息填报责任人负责信息填报,并负责信息填报初审。(2)审核。本单位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填报责任人填报的信息进行审核。(3)审发。本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4)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同级保密部门负责界定。
6、学校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三、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
(一)认真做好重要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8、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二)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对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信息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四、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校教职工因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本校学生家长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的有关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学校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要为他们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咨询等,学校要认真予以回复。
2、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3、学校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信息;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校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对要求公开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