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及《普陀区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审核及报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息,包括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类文书和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非公文类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育局机关各行政科室、教育督导室以及其它教育局授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教育单位。
第四条(管理机构)
教育局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负责管理、协调信息公开工作;并根据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各类信息的发布、汇总和报备工作,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建立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书面台帐,防止发生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情况。
第五条(原则和要求)
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工作应当遵守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应当以方便和服务群众为原则,参照公文类信息确定属性。
第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涉及教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3、教育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的信息;
4、教育各类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的信息;
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教育重要事项及实施情况的信息;
6、有关教育重要会议、活动等的信息;
7、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的信息;
8、有关教育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的信息;
9、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息;
10、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1、涉及事宜比较敏感或尚未完善,主动公开后可能引起不同反应的信息;
2、部分内容不宜公开,可部分公开的信息;
3、仅针对特定对象、事项发布的非周知性信息;
4、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信息。
(三)免予公开的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4、正在研究、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6、涉及教育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7月9日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保密事项的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的信息。
第2、3项所列的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4、5项所列的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后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七条(公文类信息审核、审查、报备程序)
提出信息的属性 各科室草拟责任人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在发文草拟单上选择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予公开的属性。选择免予公开的,应同时标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核实信息的属性 部门负责人和教育局办公室负责人在审核公文的内容时,应同时审核草拟责任人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确定信息的属性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公文的属性。
编制目录、主动公开 公文签发后,办公室应按照信息的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免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在30日内通过普陀教育网予以发布,并报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
免予公开信息报备 办公室应按照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填写免予公开信息报备表,每月与《政府信息公开月报表》一并报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联合发文的处理)
对联合发文,草拟科室应与联合发文的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由主办机关最终确定其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该公文属性的最后确定情况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程序)
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参照公文类信息的审核要求执行,经主管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条(解释)
本办法由普陀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普陀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