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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制 度
金鼎学校 2010.11.18 ?次阅读

收 费 制 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物价局所规定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2、 坚决做到不乱收费和收取物价局规定项目外的费用。
3、 严格教育收费公示,在收费之前通过公示栏向家长公示收费工作,让学生家长在收费前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收费范围,减免政策,投诉方式等。
4、 对收取的费用,应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5、 学校对收取课外活动费、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等自愿选择项目,以在收费前召开家长会,征求家长意见,得到家长同意后提出审请,向区物价局、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收费备案。
6、 从2008年起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课本和作业本费。
7、 从2008年起免除外省市借读学生学杂费。
8、 从2009年起免除外省市学生借读费。
9、 有助学卷的学生,教导处负责统一统计,上报区教育计财课,同时免收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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