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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新学校校园之星评比细则
光新学校 2008.05.31 ?次阅读

 

为了更好地推进素质教育,在学生中树立先进典型, 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评选对象:我校全体学生。
二、评选项目:1、文明之星2、进步之星
三、评选标准:原则上“校园之星”的评选活动每学期一次,以年级为单位,即每个年级各产生一名文明之星、进步之星。班主任需根据条件严格选报并填写申报表,政教处认真审核,如条件不够,宁缺勿滥。
() 文明之星:
1、模范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内容,举止文明,仪表整洁,尊师守纪,团结同学,模范遵守学校校规校纪。
2、认真做好在校一日常规,能够起带头表率作用,无任何严重违纪现象。
3、有较多的为集体或同学服务的先进事迹。
4、曾多次参与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包括劳动)。
()进步之星
1、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学好问,各总评成绩平均分进步显著或单科成绩进步显著、思想表现进步显著,经常受老师表扬。
2、在评选前的一次大考(包括期中、期末或月考)中,在班级的进步排名突出。
3、能够及时总结进步原因,并与同学共享。
四、评选办法及表彰
1、政教处定期向各班发放“校园之星”申报表。
2、班主任严格按照评选标准选出本班的文明之星、进步之星,并填写“校园之星”申报表(表后可附证明材料),上交政教处。
3、政教处组织人员对各班所报名单及材料进行严格评选,最终确定每个年级的“校园之星”名单。
4、全校公布,橱窗展示,届时表彰。
建议:各班最好先评选班级之星,在此基础上推荐有关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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