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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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华外实验 2010.11.04 ?次阅读


制定依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转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须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条(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因市政动迁等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第三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联系单、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预防接种卡和学籍卡复印件。
第四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中学生转学,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小学生转学,可直接到转入地所属学校联系。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五条(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转学程序
小学
(一)转入:在开学前一到两周
1、到小学部教导处填写普雄学校转学(借读)申请表交校长办公室审核签字;
2、由小学部教导处通知转学者是同意或驳回;
3、经同意转入者按下列步骤操作:
(1)持原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单到我校小学部教导处盖章;
(2)持已盖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校办理转学证明(转出学校盖章方有效)和转出材料,材料包含学生体质健康卡、接种疫苗白卡、学生学籍卡、学生成长册、少先队队籍卡;(缺一不可)
(3)将上述材料交到我校小学部教导处存档,由小学部教导告知家长孩子进入班级号、报到时间;(学生必须到原校去取本学期的教材)
(4)在指定的报到时间由年级组长带学生到指定班级报到学习。
(二)转出
1、由学生家长提交书面申请交教导处审核签字;
2、经同意转出者按下列步骤操作:
(1)持我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单到学生要转入的学校教务处盖章;
(2)持已盖章的转学联系单到我校小学部教导处办理转学证明(学校盖章方有效)和转出材料,材料包含学生体质健康卡、接种疫苗白卡、学生学籍卡、学生成长册;(缺一不可)从此该学生学籍从我校脱离。
(3)将上述材料交到学生要转入的学校教务处。
二、中学
(一)转入:在开学前一到两周
1、到教务处填写普雄学校学校转学(借读)学申请表交校长办公室审核签字并交普陀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2、由教务处通知转学者是同意或驳回;
3、经同意转入者按下列步骤操作:
(1)持原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单到我校教务处盖章;
(2)持已盖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校办理转学证明(转出学校盖章方有效)和转出材料,材料包含学生体质健康卡、接种疫苗白卡、学生学籍卡、学生成长册、团员证少先队队籍卡;(缺一不可)
(3)将上述材料交到我校教务处教务员存档,由教务员告知家长孩子进入班级号、报到时间;(学生必须到原校去取本学期的教材)
(4)在指定的报到时间由年级组长带学生到指定班级报到学习。
(二)转出
1、由学生家长提交书面申请交校长办公室审核签字并交普陀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批
2、由教务处通知转学者是同意或驳回;
3、经同意转出者按下列步骤操作:
(1)持我校出具的转学联系单到学生要转入的学校教务处盖章;
(2)持已盖章的转学联系单到我校教务处办理转学证明(学校盖章方有效)和转出材料,材料包含学生体质健康卡、接种疫苗白卡、学生学籍卡、学生成长册、团员证、少先队队籍卡;(缺一不可)从此该学生学籍从我校脱离。
(3)将上述材料交到学生要转入的学校教务处。

借读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借读生是指非本市户籍、但具备在本市中小学就读条件的学生。即本市蓝印户口;持有一年及以上《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人员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子女。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
借读申请人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借读申请,落实就读学校。
第十九条(申请时限)
借读申请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
第二十条(申请材料)
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父母身份的有关证明及学生的学籍证明。小学一年级新生还需有户籍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明或健康检查卡。
第二十一条(相关待遇)
借读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评优奖励、课外活动、帮困助学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一视同仁。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及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免收借读费。
本市蓝印户口、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可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申请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进人才子女,在语言适应期(3年)内报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已在外省市就读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由学校对其进行测试,经测试合格后,由学校报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受其借读。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居民、海外华侨子女及外籍中小学生就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海外华侨的子女及
外籍中小学生在本市就读,按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复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超过16周岁。
因出国探亲等原因休学的,小学、初中学生保留学籍2年。
第三十九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普雄学校教导处
2008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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