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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雄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华外实验 2010.11.03 ?次阅读

为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普雄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四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记大过
二、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必须要做出书面检查,由政教处备案。
1. 经常无故迟到、早退。
2. 无故旷课一节以上,或出现逃夜情况,但情节不甚严重并无不良后果的。
3. 上课不遵守纪律,无理顶撞老师。
4. 经常在校园内挑衅同学,讲粗话、脏话。
5. 经常无故不交作业或经常抄袭作业虽经教育而无明显改观。
6. 在校内有故意破坏公物的行为但无不良后果。
7. 在日常测验中有作弊行为。
8. 其他违反《中学生守则》《普雄学校一日常规》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凡是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一学期中,无故旷课累计超过20课时。
2. 经常逃夜。
3. 在校内打架、欺侮同学并造成一定后果。
4. 在校内公然辱骂老师或动手殴打老师的。
5. 严重破坏学校财物(按原价赔偿之外)。
6. 多次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致使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7. 考试中有作弊行为。
8. 有偷窃或参与赌博行为。
9. 勾结校外人员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10. 有明显的侮辱女生行为。
11. 以各种形式向他人敲诈勒索钱物。
12. 传播淫秽及其他不健康物品。
13. 其他违反《中学生守则》的行为,情节严重或有严重后果的。
14.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凡是违纪行为已符合进工读学校条件的,将转送工读学校就读。
五、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1. 对明显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附上违纪行为的书面材料送政教处。
2. 政教处会同年级组长及时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
3. 如政教处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提交校行政会讨论并作出处分意见。
4. 处分决定后由政教处通知家长,并做好惩前教育。
5. 如需送工读学校,由政教处整理材料后送有关部门审批。
六、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办法:
1. 凡受处分者,自处分决定下达后,每月需向年级组或政教处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2. 受处分的学生该学期思想品德等地评定为“须努力”,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或“三好学生”“礼仪好少年”。
3. 处分决定一般在校告示栏中公示一周。
4. 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仍未撤销的,将记入有关档案;并不得作为优秀生向高一级学校推荐。
七、撤销处分的程序:
1. 受到处分的学生,要撤销处分一般须在受处分半年后才可提出书面申请。
2. 政教处接到该生的书面申请后,征求班主任、年级组长及任课老师的意见。
3. 由政教处向学校行政会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经过讨论决定后方可撤销。
上海市普雄学校
2008年9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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